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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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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3 09:09 浏览量 : 7642

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3民初**号

原告:姜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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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刘某2。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夫妻矛盾,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又不能互相体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离婚中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刘某1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双方长期存在夫妻矛盾、感情一直不和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1、2015年年底,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一直尽心尽力陪同治疗,虽然当时原、被告刚刚购房,面临巨大的房贷压力,但经济上仍优先考虑原告父亲的治疗,并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了医疗费,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2、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真实原因是原告父亲今年4月份去世后,双方为操办丧葬事宜产生争执,原告及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以入赘女婿的身份服丧,令被告及被告母亲难以接受,但最终被告还是以家庭和睦为重,对原告的要求忍让、妥协。3、被告认为,双方婚生女年幼,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7年大学毕业时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有一女,取名刘某2。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购房及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今年原告父亲因病去世后,原、被告家庭因丧葬事宜产生矛盾冲突,加之双方缺乏沟通信任,以致夫妻关系不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购房及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主要是因双方沟通理解不够所致,现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原告请求离婚的原因等,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家庭完整,也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只要双方相互尊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睿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曹菁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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