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3刑初**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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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庄某,无业。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8]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原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0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戴唯与庄某离婚,戴妤欣由戴唯抚养,庄某自2011年8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戴妤欣独立生活时止。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庄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戴唯分别于2012年3月、8月、2015年2月向原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23日,戴唯第四次向原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人庄某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的抚养费。在执行中发现,被告人庄某于2015年3月将其实际持有的无锡市钱龙尊邸1717室租赁给他人,并于2015年3月10日收取房屋租金8000元现金;于2016年3月30日,安排房西将30000元房屋租金转账至第三人银行账户,再通过第三人账户现金取款的方式,取得该套房产收益30000元,致使原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4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管理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民事裁定书、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犯罪线索移送表、证人刘某、陈某、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庄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 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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