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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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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2 17:36 浏览量 : 13572

胡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3民初*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吴某,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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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3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梁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原告承担银行贷款的42万元,由被告承担银行贷款的3万元,被告需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3万元转给原告;如因违约方不清偿此债务,守约方为避免引起纠纷,替其清偿的,守约方不但可以向违约方追偿,而且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整。现原告归还了全部银行贷款45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支付3万元。

被告吴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某与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3月9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用位于梁溪区凤翔苑98号501室的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贷款45万元,另欠第三方黄育晨外债15万元,总计60万元。男、女双方确认,由女方承担银行贷款的42万元,由男方承担黄育晨的债务15万元以及银行贷款的3万元(男方需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3万元转给女方)。如因违约方不清偿此债务,守约方为避免引起纠纷,替其清偿的,守约方不但可以向违约方追偿,而且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整。2018年3月20日,胡某将451500元打至吴某账户,吴某将451446.38元打至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提前归还了全部房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胡某与吴某离婚时约定,房贷45万元由胡某承担42万元,吴某承担3万元,吴某需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3万元给付胡某,另外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吴某至今未将3万元给付胡某,构成违约。胡某的诉请,符合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胡某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已由胡某预交),由吴某负担。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胡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天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费 玮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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