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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法院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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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5 22:01 浏览量 : 11209

施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12民初*号

原告:施某,女,汉族,户籍地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经律师,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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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3、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名曹思艺。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感情得不到巩固。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法院驳回诉讼

被告曹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曹思艺。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彼此性格存在差异,缺乏沟通,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施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栾振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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