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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到四个月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且没有合法理由法院不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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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3 05:25 浏览量 : 13727

李某与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被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王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至王某2满18周岁。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2由被告抚养等内容,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协议,且存在如下情形:第一,被告在原告探望女儿期间发生带人抢孩子的恶劣行为,在孩子不愿离开的情况下强行带走,对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二,被告做生意繁忙,将女儿交由被告父母带,其父母年龄大且曾因看管不善致其他孩子手指断裂;第三,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中支付原告生活费、社保的约定,不讲信用;第四,女儿从小由原告独自带大,由原告抚养更为方便,且原告有相应的经济条件。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1辩称:原告主张的理由中第一、四不成立,不是事实。第二、三与本案无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原告在探视期间未按约送回女儿,扣留孩子并未提前告知,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在离婚时原告为了财产放弃了抚养权,且存在懒惰的习性,女儿随被告生活更为有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不到四个月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且没有合法理由法院不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李某、王某1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女儿王某2,2019年4月23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某2由王某1抚养,由王某1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李某可在每月第2周周六周日两天择机探望女儿,并就财产等问题进行了约定。离婚后,王某2随王某1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李某、王某1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女儿王某2归王某1抚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李某、王某1协议离婚至李某起诉仅不到四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在经济、家庭等方面并无重大变故,李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1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情形,故对李某的要求变更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荣荣

书 记 员  万 杏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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