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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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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3 11:49 浏览量 : 5087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江苏维多利亚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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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其与王某离婚。2、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王某于2016年初经亲戚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在海安共同生活一月,后其随王某至无锡共同生活半年,此后其虽回海安照顾奶奶,但双方仍通过两地跑的方式保持往来。另因王某身体原因导致婚后双方没有夫妻生活,王某虽经治疗但亦未好转。2018年6月13日,其诉至梁溪法院,梁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并分居至今。

被告王某辩称,对张某陈述的婚姻经过没有异议,但其身体已于2017年6月治愈,张某知道后也未予理睬。其现同意离婚。婚后张某一直生活在海安,只是于2017年4月与其在无锡共同生活一个月,剩余时间均是双方两地往来,同屋不同床,没有共同生活,故其婚前给付张某26.8万元的彩礼应当返还。其并非婚姻过错方,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与王某于2016年初经亲戚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6月13日,张某诉至梁溪法院,梁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另查明:王某于2016年9月3日给付张某彩礼26.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8)苏0213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王某亦同意离婚,故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张某与王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王某亦认可婚后双方曾共同居住,有无共同生活亦非以是否同床作为标准,故对王某辩称因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张某与王某各半负担。该款已由张某预交,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文杰

书 记 员 袁 静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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