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与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14民初*号
原告:陆某某,男,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其有权每周将女儿陆某带走探视半天。事实和理由:陆某某和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女儿陆某。现陆某由刘某某抚养,但陆某某至刘某某住处要求探视时,刘某某以各种借口导致其至今未能见到陆某。
刘某某辩称,陆某现就读高中,平时住校,每周六放学后一般上午9时至10时左右到家,还有很多作业要做,周日下午1时左右就要坐公交车回学校。所以合适的探视安排是每个月让陆某某探视一次,陆某某可以跟陆某联系好后一起出去,刘某某没有阻挠过陆某某行使探视权。

经审理查明:
陆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陆某。后双方于2012年9月协议离婚,按约定,陆某由陆某某抚养。2016年1月,经本院主持调解,陆某改由刘某某抚养,陆某某支付相应抚养费。此后,陆某某要探视陆某时无法与陆某直接联系,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陆某目前就读高中,学习负担较重,且系住校生,故陆某某每月探视的次数限定在一次为宜。陆某现已年满15周岁,有一定的自主意识,陆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刘某某存在阻扰其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故探视权的最终行使,陆某某还需妥善考虑,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与陆某建立有效沟通,刘某某亦应在其间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陆某某可于每月第三周的周六中午11时后将陆某从刘某某处接走探视,并于当日下午7时前将陆某送回刘某某处。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陆某某预交),由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邱吉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新武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