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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孩子由父母照管,另一方申请变更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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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3 19:45 浏览量 : 4986

朱某与葛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214民初*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无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某1,男,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朱某与被告葛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变更儿子葛某2由朱某抚养;2、判令葛某1按月负担儿子葛某2生活费800元,至儿子葛某2能独立生活时止,儿子葛某2在此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由朱某和葛某1各半负担。事实和理由:朱某与葛某1于××××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葛某2。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4月15日协议离婚约定儿子葛某2由葛某1抚养,朱某无需承担抚养费,随时可以探望儿子葛某2。但事实上,在双方离婚后三年以来,葛某1一直未能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从未尽心抚养儿子,儿子葛某2与葛某1母亲一道生活,朱某起初每天探望甚至照顾葛某1母亲,并负责其家里日常开销费用。后朱某因工作原因无法天天照顾,葛某1母亲亦表示年纪已大无法照料孙子,朱某迫于无奈在2015年12月将儿子葛某2送到徐州地区朱某父母处,由其代为照顾并办理了入学,此后儿子葛某2的抚养费一直由朱某一人负担,葛某1从未支付过。葛某1在离婚后仅是名义上拥有儿子葛某2抚养权,从未尽抚养义务,儿子葛某2事实上已变更由朱某在抚养,现葛某2面临上小学,急需变更抚养关系以办理入学手续,朱某多次与葛某1协商变更抚养权均遭拒绝,遂无奈诉至法院。

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孩子由父母照管,另一方申请变更获支持

葛某1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查明确认事实如下:

朱某与葛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葛某2。2014年4月15日,朱某与葛某1协商离婚,约定儿子葛某2与葛某1一起生活,所有费用由葛某1负担,朱某不承担任何费用,朱某可以随时探望儿子葛某2,如果葛某1不能尽到对儿子的照顾责任,则朱某可要回抚养权。

本案审理中,朱某提供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新起点幼儿园出具的学费收据与证明作为证据,证明载明葛某2于2016年2月在该园办理入学手续,目前为学前四班学生,在学期间由葛某2外公外婆负责接送并参加幼儿园活动,葛某2学习期间多次获得嘉奖,品学兼优。

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向鸿山街道鸿运苑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葛某1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平时经常不在家,不清楚其经济收入状况,其母亲大概靠失地农民补贴生活,葛某1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一女儿,现与葛某1共同生活,第二个妻子朱某生育一儿子,在离婚后系由朱某在负责日常抚养,本来是在鸿山街道后宅幼儿园上学,后被朱某送回老家徐州抚养。

另查明,朱某户籍地原在江苏省徐州市地区,后迁移至无锡市地区,现已再婚,目前居住生活××无锡市地区,并陈述现任丈夫对直接抚养儿子葛某2并无异议。朱某现从事房地产工作,月收入10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具备需要变更的正当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依照朱某与葛某1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葛某2本应与葛某1共同生活,但从上述查明事实可以判断,应当是朱某在离婚后对儿子葛某2履行了较大责任范围内的抚养义务,葛某1作为与儿子共同生活的直接扶养人,未能善尽抚养义务,事实上已造成对儿子葛某2的抚养不周,不利于儿子葛某2健康成长。现朱某愿意直接抚养儿子葛某2,且朱某基本具备抚养儿子葛某2的经济与生活条件。故本院认为,朱某请求变更儿子葛某2由其直接抚养,符合法定允许变更情形,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儿子葛某2的抚养费事宜,应当依据离婚后双方的经济条件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具体金额。本案中暂无法查明葛某1经济收入状况,考虑到葛某1尚有母亲与其他子女需要抚养照顾,本院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与消费性支出数据,酌定葛某1按月负担儿子葛某2生活费500元,至儿子葛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儿子葛某2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朱某、葛某1各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儿子葛某2变更由朱某抚养。

二、葛某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按月负担儿子葛某2生活费500元,至儿子葛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儿子葛某2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朱某、葛某1各半负担。

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朱某预交),由葛某1负担(朱某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葛某1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葛某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静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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