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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误把他人车辆作前夫车损毁,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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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0-02-23 21:01 浏览量 : 11967

乔*女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9刑初**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女,女,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人乔*女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传唤,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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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二刑诉〔2018〕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公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女及其辩护人黄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经审判委员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乔*女因婚姻纠纷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加油站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丁某停于该处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误认为系其前夫的车辆,采用手掰、石头砸等手段,将该车总价值人民币11052元的车门、后视镜等部件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乔*女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离婚后误把他人车辆作前夫车损毁,被追刑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乔*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女辩称:其对砸车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认为自己砸的是前夫的车,没有意识到砸的是别人的车。

被告人乔*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乔*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1、故意毁坏财物中毁坏的客体应该是他人财物,而乔*女毁坏的是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属于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该损毁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被告人乔*女没有损毁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乔*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乔*女因婚姻纠纷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乌桥加油站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丁某停于该处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误认为系其前夫的车辆,采用手掰、石头砸等手段,将该车总价值人民币11052元的车门、后视镜等部件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乔*女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乔*女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指认照片、维修合同、谅解书、被毁汽车照片、离婚协议书、人口信息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乔*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10日晚上八点左右,其和前夫李某联系,说到小三和婚姻的问题就吵了起来,其就骑车到其前夫经常停车的黎里乌桥加油站停车场找其前夫的车,威胁其前夫如果不给小三的电话其就把车砸了。其前夫没有给她电话,其很激动就找到了一辆车牌号为“***”字样的黑色轿车,并发图片给其前夫。前夫说“你砸吧,你要负责任的。”后其在停车场找到一个三角尖桶的牌子,其先用手把车的反光镜掰掉扔到了旁边草丛中,之后其开始用锥形牌子和石头砸车的前挡风玻璃和两侧,一共砸了五六下。之后一个男的上来问其为什么砸他的车,其说砸的是其老公的车,这个男的让其仔细看看,其看了之后发现车比前夫的车辆新多了,这个男的就报警了,其就在现场等警察来。其辨认出车主及砸车的地点。

2、被害人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10日晚八点左右,其在黎里乌桥加油站附近的修理行听到外面有很大的两声“嘭嘭”声,其就出门看看什么情况,路过的人说加油站那边有人在砸车。其的车停在那边就担心,走过去就看到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拿着一个锥形筒在砸其轿车,一边砸一边打着电话,其冲上去拦住她并质问为什么砸其车,这个女的没有说话,打着电话在那哭。之后其才知道这个女的是其隔壁店铺快递公司老板李某的前妻,因为吵架生气这个女的就去砸李某的车,因车牌比较相似,就砸错了。其看到车被损坏的很严重就报警了。其辨认出乔*女就是砸其车的女子。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0日晚上,其前妻乔*女打电话跟其吵架,还说要砸其车,其就提前将车停到了乌桥利通搅拌站路口。其平时在黎里乌桥加油站边上的快递公司上班,车停在乌桥加油站附近。晚上八点多乔*女又打其电话问其要小三电话,其说事情已经过去了,没有给她电话号码。她就很气愤的说要真的过来砸其车,其就说要砸就砸吧。之后乔*女微信发给其一张汽车照片,其一看是丁某的车,就在电话里说不要砸,这车不是其的,乔*女不听还是砸了。其说车子不是其的,要砸后果自负。其车牌号“×××××”,是黑色的雪佛兰轿车,2017年购买的,其前妻砸的车是丁某的,车牌是“×××××”,是棕色的马自达轿车。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毁损×××××车辆的损失价格认定是11052元。

5、发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4月10日20时42分,黎里派出所接丁某报警称其停放在黎里乌桥加油站车子被砸。民警出警至现场,查明在现场等候的砸车人乔*女系因与前夫吵架,气愤时欲砸其前夫的小汽车,误将他人小汽车砸毁的事实。经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物品的损失价格进行鉴定,价格为1105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乔*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在协议离婚时李某隐瞒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车辆,但被告人乔*女与李某已经离异,相关车辆不能认定为被告人乔*女的自有财产,且被告人乔*女因疏于观察,实际毁坏了被害人丁某的车辆,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乔*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女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永洋

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

人民陪审员  董惠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州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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