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4民初**号
原告:熊某,女,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现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吴某,男,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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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支付财产归并款2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熊某与吴某于2017年11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国际花园21-2903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于收到卖房款三日内支付女方250000元(新都会花园8-802室)”。新都会花园8-802室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由吴某于2017年12月6日出卖给其他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经核实,新都会花园8-802室已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吴某早已收到购房款。但经熊某多次催讨,吴某均拒不支付财产归并款250000元,实属恶意拖欠,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
吴某未作答辩。
熊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吴某未对熊某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提出反驳意见,本院依法审查熊某提供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锡市不动产(房屋)登记薄证明等证据,确认熊某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属实。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吴某应按约向原告熊某支付关于新都会花园8-802室房屋的财产归并款250000元。现熊某主张吴某未能按约支付财产归并款,具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熊某要求吴某支付财产归并款2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某财产归并款2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2元(此款已由熊某预交),由吴某负担(熊某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吴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熊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 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蔚
书 记 员 田金晶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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