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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损坏另一方财物,因没有合法证明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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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4 22:00 浏览量 : 11419

张某某与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2民初**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支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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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大门、门框、门锁等修复款共计1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日中午,被告将原告家的大门门锁砸坏,原告报警,由于联系不上被告,于是原告将被告大门也砸了。双方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被告说房子是他造的,他想怎么砸就怎么砸,并不准原告居住。现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查清事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支某某辩称,大门的锁是我砸的,前一天回家还能打开门,第二天回家就打不开了,我去了村委,也报警了。过来二十几天我回家打药水,我先打电话给我儿子,让我儿子把钥匙放在前面人家,后来他只放了打药水的机器,没有放钥匙,我打电话说给我一把钥匙,他说他也没有钥匙,我说那我就只能砸锁了,他说你砸就砸吧,然后我就把锁砸了。电视台也放过这个事情的。后来门锁坏了以后原告就用一把U形锁将两个门把锁起来,我就又把门把给撬了,但是推门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东西撑着,所以我没有进去。被告行使的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原告主张的修复款也未提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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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村委姚亨桥17号为四间自建房,至今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该房系被告支某某与其妻吴友召再婚后在推倒原有老房并加上由支某某于2010年10月10日从其胞兄支福春处受让得来的约64㎡宅基地的基础上新建而成,支某某与支福春于2010年10月10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还约定支某某补偿给支福春宅基地上附着物损失5000元。支金龙为支某某与原配妻子所生,张某某为支金龙之妻,支银龙为支某某与吴友召所生。支金龙与支银龙均已婚娶。支金龙的婚房位于前述四间自建房的东侧两间,支银龙的婚房则位于前述四间自建房的西侧两间。支金龙夫妻与支某某、吴友召素有矛盾。2017年10月24日,吴友召与支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村委姚亨桥17号,东侧两间归男方所有,西侧两间归女方所有。2018年8月2日,支某某因故砸坏姚亨桥17号东侧两间的大门门锁,张某某报警处理。2018年8月3日,张某某将姚亨桥17号西侧房屋的大门砸坏,吴友召报警处理。2018年8月30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8年8月3日9时许,张某某(在哺乳期内)因家庭琐事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村委姚亨桥17号采用砖头砸等手段将吴友召的大门砸破,造成损失约2000余元。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8年10月18日,支某某又将姚亨桥17号东侧两间大门门把弄坏,支金龙报警处理。吴友召曾因前述张某某破坏姚亨桥17号西侧两间大门之纠纷诉至本院,要求张某某赔偿修复款共计6077元,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苏041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赔偿吴友召1500元,后双方均未上诉。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姚亨桥17号东西侧两扇大门均未修缮。现原告张某某为支某某破坏其居住的姚亨桥17号东侧两间大门门锁及门把手一事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系由支某某和吴友召出资所建,虽张某某辩称其夫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出过数千元的装修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且支某某并未予以认可,再者金额较小并不构成其获得房屋权利的对价,虽支金龙及张某某的婚房位于姚亨桥17号东侧两间房屋内,且此后两人及女儿也一直居住于此,但案涉房屋至今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支某某及吴友召也并无将该房房屋相关权利赠与支金龙或张某某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其要求支某某支付赔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柳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燕娟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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