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2民初**号
原告:刘某1,女,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理人:姚某,女,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刘某2,男,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00元(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父母于2008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2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年××月××日,姚某与被告婚生一女名刘某1,即本案原告。xxxx年x月xx日,姚某与被告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载明:“男方每月支付给女方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支付情况由女方打的收条为准”,后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原告随姚某共同生活至今,被告刘某2未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姚某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抚养费的诉请,因原告父母于xxxx年x月xx日办理离婚手续,故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应自2009年2月24日开始计算,经本院核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抚养费127000元,原告现仅主张120000元,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刘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1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抚养费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刘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金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溧赟
书 记 员 赵 倩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