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离婚协议补偿款约定不恰当诉讼被驳回
离婚协议补偿款约定不恰当诉讼被驳回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5 08:46 浏览量 : 6914

曹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2民初*号

原告:曹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暂住常州市武进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曹某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的借款4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被告应付原告48万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开始每月给原告一万元还银行贷款。青春损失费一并纳入还款计划,每月20号打入原告卡里,同时立下字据。六个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XX年X月XX日登记离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补偿女方18万元青春损失费;女方帮助男方创业,男方欠女方债务30万元,由男方予以归还,男方于2018年8月起每月给女方1万元还银行贷款,青春损失费一并纳入还款,计划每月20日打入女方帐户。同日,刘某以欠款身份向曹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曹某480000元,于2018年8月开始每月还10000元。

离婚协议补偿款约定不恰当诉讼被驳回

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自签订离婚协议后至今,分文未还。债务30万元是以原告名义向银行借款,现由原告在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及相互应给付的款项作出了约定,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可认定有效;但对于原告主张金额中的青春损失费180000元,不属于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协议中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时间、金额,但至今未兑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部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诉讼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1590元,被告刘某负担2660元,被告刘某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雪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翔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14621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