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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一些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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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5 09:47 浏览量 : 11915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2民初*号

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女,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律师,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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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2日、8月8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被告共同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7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张玲燕,现已成年。因原、被告夫妻婚姻基础一般,二十年中被告全面压制原告,双方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夫妻双方有位于新城帝景、高力国际的房屋及常州普资瑞物资有限公司等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女儿虽已成年但仍就读大学,原、被告应抚养女儿到大学毕业止,女儿和谁生活由其自愿选择。

双方存在一些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驳回诉讼

被告张某2辩称,本人与张某1之间感情一直很好、很稳固,不存在任何感情破裂的情况,没有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的基础,同时考虑到家庭完整的重要性以及家中的老人和孩子,本人不同意离婚;原告现在起诉要求离婚只是一时糊涂,夫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后于1997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张玲燕,现已成年。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准予男女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原、被告相识恋爱时间较长,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应认定双方已建立起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本院在庭审中也未发现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根本性矛盾存在。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虽双方目前存在一些矛盾,但尚不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以家庭子女为重,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金保

人民陪审员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蒋雪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溧赟

书 记 员  赵 倩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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