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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扮女以恋爱之名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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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6 06:36 浏览量 : 11755

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02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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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9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12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6月5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6月13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忠亮,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忠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男扮女以恋爱之名实施诈骗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微信昵称“时光难。退”)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吴某(微信昵称“缘”)微信聊天,后以处男女朋友为名,编造与丈夫离婚需要请律师、工作需要、生活需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4000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举证了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交易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另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按电信网络诈骗认定,应按传统诈骗认定,且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部分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微信昵称“时光难。退”)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吴某(微信昵称“缘”)微信聊天,后以处男女朋友为名,编造与丈夫离婚需要请律师、工作需要、生活困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4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吴某退赔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交易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受过法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情形并认定诈骗“数额巨大”系法律适用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按电信网络诈骗认定,应按传统诈骗认定,且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部分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退赔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吴小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昕

人民陪审员  薛建华

人民陪审员  邓晓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程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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