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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虽然抚养权约定归男方,孩子却一直随女方生活,女方要求变更获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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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6 07:41 浏览量 : 11769

寇某与祁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12民初*号

原告:寇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镇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寇某与被告祁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被告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寇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变更双方子女祁某2抚养权归原告领带抚养;2、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从2019年8月11日起直至独立生活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在郎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男方即向正怀孕的女方提出离婚,2015年8月31日,双方登记离婚,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生产后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承担抚养费。2015年9月11口,双方子女祁某2出生,出生后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独立抚养,被告未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仅探望过几次,更未付过抚养费,祁某2的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由原告承担。为更好地照顾祁某2生活,保护子女健康成长,原告诉至法院,希望将抚养权变更为原告,并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祁某2年满18周岁为止。

离婚后虽然抚养权约定归男方,孩子却一直随女方生活,女方要求变更获准许

被告祁某1辩称,关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我方认为原、被告已经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作出明确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提供领带抚养,原告迟迟不肯履行双方约定,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要求我方承担抚养费用,我方认为2000元过高,我方认为应当按照丹徒区的相关规定,每月500-800元;诉讼费用由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祁某2。2015年8月31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方预产期到2015年10月28日,小孩归男方抚养,跟男方一起生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至今,祁某2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

庭审中,原告陈述祁某2是由原告和原告父母一直陪伴长大,并且目前已经在陕西某幼儿园上学。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出生后归男方抚养,跟男方一起生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但祁某2出生后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被告也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积极地全面履行领带抚养义务,从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祁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本院考虑到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及目前的状况,酌情确定抚养费为每月800元,给付期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直至祁某2独立生活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寇某与被告祁某1婚生女祁某2变更由原告寇某领带抚养。

二、自2019年10月起至祁某2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祁某1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祁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程凯

书 记 员  陈 晴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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