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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内容要求不和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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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6 05:31 浏览量 : 6205

邵某某与阚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02民初*号

原告:邵某某,男,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阚某某,男,汉族,住镇江市。

第三人:王福珍,女,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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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第三人王福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律师,第三人王福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阚某某、第三人王福珍关于东吴路168号中南世纪城49幢第负1至3层105室房屋的转让行为,将案涉房屋恢复至被告阚某某名下。事实和理由:被告阚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邵某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5%,双方签订《建军理财工作室服务协议》,后于2017年9月29日续签协议,借款期限延展至2018年9月30日止。原告现得知被告阚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将其名下东吴路168号中南世纪城49幢第负1至3层105室房屋过户至第三人王福珍名下,以逃避债务。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讼,期判如所请。

被告阚某某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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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王福珍辩称,首先,第三人王福珍与被告阚某某原为夫妻,双方曾经在2015年1月5日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如实向对方坦诚各自婚前和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如有隐瞒则一方承担另一方全部损失,若因此解除婚姻关系,隐瞒方承诺净身出户。”被告隐瞒婚前和婚姻期间巨额债务事实,双方按婚前协议的约定,确定案涉房屋归属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案涉房屋首付款为第三人出资,此后贷款亦由第三人支付,被告对案涉房产未有出资,离婚时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合情合理。另外,被告目前每月工资收入仅几百元,且身体不适,无法正常工作,加之巨额债务,今后无力承担小孩抚养费用,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也有负担抚养费的因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邵某某为被告阚某某债权人,该二人于2016年9月29日发生借贷往来,因阚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邵某某于2019年1月3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理,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苏118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判决阚某某向邵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该判决现已生效。

又,被告阚某某与第三人王福珍原为夫妻,2019年1月21日,该二人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镇江市东吴路168号中南世纪城49幢105室房屋及室内所有设施归女方(王福珍)所有。离婚后,阚某某即于2019年2月14日协助王福珍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在(2019)苏1181民初15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邵某某通过诉讼保全发现案涉房产权属变动情况,为此诉讼。

上述事实有(2019)苏118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11民终1758号民事裁定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案涉东吴路168号中南世纪城49幢第负1至3层105室房屋发生权属变动的原因是被告阚某某与第三人王福珍婚姻关系的解除。一个婚姻的破裂,其背后原因错综复杂,财产归属需要考量的因素也纷繁多样,基于婚姻解除所附随的财产分割并不能按协议文字作简单理解。在被告与第三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除涉及案涉房产归属外,还有离婚原因的明确以及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其他诸多事项的约定,尽管离婚协议并未约定财产的折价补偿,但并不能以此形成阚某某无偿转让或恶意低价转让财产的结论。是以原告诉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

审判长姚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员张璐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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