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民初*2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律师,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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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2万元、利息3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合计39.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婚前欠我借款50万元,离婚时达成协议,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前还20万元,2018年2月15日前还30万元。但被告至今只偿还13.8万元,尚欠本金36.2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确实在婚前向原告借款,但借款金额不是50万元,而是40万元。原告计算的利息有误,应按照26.2万元(40万元-偿还的13.8万元)为基数计算,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原、被告201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享有的债权也因双方结婚而混同,所以该债权已经灭失。综上,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张某给王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320000元(叁拾贰万元)借款人:张某2013.9.18”。2013年11月1日,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肆拾万元整(400000)。此钱是本人张某拿王某的卡取的现金,总计肆拾万元整(400000)借款人:张某2013.11.1”。
2016年3月22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6年9月23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双方无共同房产及财产,婚前男方欠女方50万元人民币,离婚后男方在2017年02月15日前还给女方20万元人民币,在2018年02月15日前还给女方30万元人民币;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述2013年9月18日,张某向其借款32万元,2013年11月1日,张某向其借款8万元,2013年11月1日出具的40万元的借条是两次借款的总借条,两人结婚前,张某又向其借款10多万元,因当时已确立恋爱关系且即将结婚,就没有出具借条,借款总共50万元,因此离婚时约定欠款50万元,被告于2018年8月9日还款3000元、2018年9月12日还款5000元、2018年10月11日还款30000元、2019年2月1日还款100000元。被告陈述借款只有40万元,为了顺利的达到离婚的目的,才在离婚协议中写了欠款50万元,之后共还款13.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与原告结婚之前向原告借款,双方在离婚时就还款期限、数额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偿还。被告主张为了顺利的达到离婚的目的,才在离婚协议中写了欠款50万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债务因双方结婚而混同、灭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2017年2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30万元,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数额、被告已偿还的13.8万元的具体还款时间及每次还款数额,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产生的逾期利息已超过3万元,原告主张利息3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62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39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刘海侠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瑶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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