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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垫付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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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6 17:51 浏览量 : 12769

翟某某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民初*号

原告:翟某某,男,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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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借款及利息54241.5元、执行费75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经贵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共同向案外人王爱华承担借款本金104600元、利息2000元。2019年2月22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在上述借款执行过程中,原告一人偿还了全部执行款108483元、执行费1517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垫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支付,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财产,是一起养家,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我养了两个孩子,但是被告一直不回家也没有给过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5日,案外人王爱华将翟某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4600元及利息2000元。在该案庭审中,被告王某某认可上述借款中5万元系用于购买房屋,另54600元系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案经本院调解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苏0303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原告翟某某、被告王某某共同偿还案外人王爱华借款本金104600元及利息2000元。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垫付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2019年1月4日,原告翟某某将被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权。在该案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除(2018)苏0303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外,没有其他债权债务。该案经本院调解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一、原告翟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婚生女翟予鸣、子翟思同由原告翟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翟某某自行承担,至翟予鸣、翟思同十八周岁止。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某可随时探望翟予鸣、翟思同。四、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9.59平方米)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被告王某某偿还。五、原告翟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前给付被告王某某婚生女翟予鸣、子翟思同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另查明,因翟某某、王某某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其义务,案外人王爱华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翟某某。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苏0303执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翟某某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翟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将110000元款项交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苏0303执333号执行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载明执行到位金额为108483元、执行费1517元,该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告翟某某偿还案外人王爱华的债务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已经全部偿还完毕,故其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其代为偿还的部分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返还金额如何认定,因原、被告双方在协商离婚时,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未对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本院结合借款用途、财产分割的情况、子女抚养等问题,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酌定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一半,故被告王某某应当返还原告翟某某垫付款54241.5元、执行费758.5元,共计550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翟某某支付5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鑫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铭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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