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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居过程中故意伤害配偶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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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6 23:51 浏览量 : 5527

李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11刑初*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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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户籍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30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2018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律师、骆律师,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8)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辩护人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1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被害人李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不离,案发时二人处于分居状态。

离婚分居过程中故意伤害配偶被追责

2018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1到被害人李某居住的徐州市泉山区万科公寓1单元2713室,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强行进入室内,对被害人李某拳打脚踢,并使用门把手等物体殴打被害人李某,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头皮遗留—长2.5cm裂创。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1被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害人李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李某表示对被告人李某1谅解,因有未成年女儿需李某1抚养,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当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的伤情照片、住院病案材料,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结婚证明,谅解书,羁押证明,到案及发结案经过,被告人李某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1前往李某的居住处,在李某拒绝让其进入并报警后,采取强行入室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害人李某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认罪态度好,本案系家庭矛盾,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民事调解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磊明

审 判 员  申 颖

人民陪审员  杨军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云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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