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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被判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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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7 10:49 浏览量 : 13533

李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泉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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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9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江苏省响水县响南乡与顾某登记结婚。2008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未与顾某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高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顾某协议离婚

重婚被判重婚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李某与顾某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被告人李某与高某的结婚记录等材料、刑事自诉状、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函、关于顾某询问调查的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磊明

审 判 员  黎 方

人民陪审员  庄发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彬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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