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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孩子探望权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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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7 22:11 浏览量 : 8357

沈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1民初*号

原告:沈某,女,汉族,保险公司职工,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闫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原、被告孩子李某1,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李某1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孩子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李某1由被告抚养,但对原告的探望权未做约定。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孩子,均被被告拒绝,被告认为我没有给孩子支付过费用,但是事实上原告给孩子买了保险,每年支付大约5000多元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离婚时,孩子刚满2岁,原告沈某主动放弃李某1的抚养权,离婚后多年来原告从未回来看过孩子,也未支付过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原告未尽探视、抚养义务。被告认为探视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原告多年来不尽探视义务,现在又不考虑孩子的感受,一味要求行使权利,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所以,探视权应是在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进行的。多年来,李某1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提出的探视方式扰乱了李某1正常的生活、学习规律,极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离婚后对孩子探望权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1。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8月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离婚后共同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付孩子抚养费肆佰伍拾元整,孩子的其他费用由男方承担。孩子医疗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协议中,原、被告未就李某1探视权问题予以约定。2019年7月17日,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被告以辩称理由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李某1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李某1的权利。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未回来探望孩子,未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理由不能抗辩母亲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故对于原告主张探望李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李某1生活、学习实际,在具体探视时间问题上,本院希望原、被告从有利于李某1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增强沟通及理解,避免发生矛盾和冲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某自2019年9月起每月可探望李某1两次,被告李某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方方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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