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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的需求没有实际增加,要求增加抚养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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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8 05:21 浏览量 : 11344

程某1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1民初*号

原告:程某1,女,汉族,学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理人:程某2(系原告父亲),男,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3(系原告祖父),男,,汉族,睢宁县农业农村局退休职工,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徐某,女,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徐州市邮政局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系被告父亲),男,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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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1与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3、被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增加至42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12月24日出生后就由奶奶带着生活。在原告九个月大的时候因被告与原告父亲闹矛盾就由爷爷奶奶带到南京市宁海路派出所停车场生活,被告从未给一分钱抚养费。2017年9月11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2017)苏03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原告父亲离婚,原告跟随父亲程某2共同生活,被告自2017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岁时止。时至今日被告仍然分文未给,连一件新衣服也未给原告添置。原告奶奶“乞求”被告给原告添置衣服,被告总说“钱给孩子存起来了”。原告万般无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决增加抚养费至每月4234元。理由如下:一、被告收入高,有固定收入且逐年上涨。2019年8月19日,被告收到原告父亲的执行款535158.13元,此款分在应付给原告抚养费的时间共计160个月(2017年9月一2030年12月),每月收入是3344.7元。当时被告收到这笔钱就存入银行定期,利息每月收入1979.1元。被告在徐州市邮政局金融局工作工资及房补每月收入6000多元。被告在原告出生前有30多万元的存款,分160个月,每个月收入2000元。被告与原告父亲离婚后,被告存款20万元利息每月收入791元。综上合计被告月收入14114.8元,因而恳切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4234元。二、原告父亲无固定收入,现在下岗待业在家无收入,原告原住的房屋因被告将该房产保全,租客已经不再续租,无法出租也无收益,给被告房屋折价款近54万元全是原告父亲做的短期高利息贷款,还要分期归还贷款,故原告父亲生活实在拮据。三、原告和父亲住在睢宁县爷爷奶奶家,户口不在睢宁县就读困难、费用高。原告为更好地成长又参加了许多校外辅导班,今后的教育费用肯定更高。第四、原告于2015年在南京儿童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两膝外翻,被告已知道原告爷爷给原告花了几千元做了矫正架子,被告也未花一分钱。医生说八周岁后还要做一次大手术。第五、为原告今后生活保障起见,父亲为原告买了保险,宁愿停交自己的养老保险,每年为原告交上万元的保险费用。第六、物价上涨的因素。综上,原判决书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70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够原告生活、教育、医疗等一些必要费用开支,因而迫切恳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增加至4234元。

被告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增加抚养费。被告与原告父亲2017年9月1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距今刚满两年,睢宁县物价未发生上涨。原告现在刚上一年级,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辅导费。抚养费应以必要为限,原告现在随父亲在睢宁县生活,法院判决抚养费金额足够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现在还要抚养一个女儿,请法院考虑被告的实际经济压力。

被抚养人的需求没有实际增加,要求增加抚养费被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程某1的父亲程某2与被告徐某于2017年9月11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随父亲程某2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程某2应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47.75万元。因程某2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20日,程某2将涉案款50余万元交至本院。2019年8月22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增加抚养费至4234元/月。

本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需符合以下法定情形之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的。本案中,原告的父亲程某2与被告徐某于2017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现原告的实际需要较判决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原告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父亲程某2因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而贷款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该情形是原告父亲程某2主观原因造成,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永梅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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