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杨某乙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铜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系被告人杨某甲之胞兄,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系被告人杨某乙之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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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得知其胞姐杨翠萍因其胞妹杨静离婚纠纷一事被孙某乙(系杨静之夫)殴打后,纠集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孙某乙家,欲进入院内与孙某乙理论,因大门紧锁,叫门不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遂采取用脚跺、用石头砸的方式致大门右下角损坏。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三人从该处强行进入孙某乙家中,继而与孙某乙及家人发生冲突,并对孙某乙家中部分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与孙某乙之父孙某甲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甲、徐某、孙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庞某均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结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双华
人民陪审员 周 勇
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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