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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不明确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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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8 12:05 浏览量 : 13748

李某女与王某男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2民初*号

原告:李某女,女,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王某男,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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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女诉被告王某男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冠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女、被告王某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女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时间和方式:原告每周可探望婚生子王某,原告负责每周五下午到学校接孩子,下周一早上将孩子送至学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贾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子,取名王某。因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夫妻感情,于2017年11月23日在贾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可以随时探视孩子。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王某男辩称:被告没有不让原告看望孩子,只是原告的所作所为让被告和孩子不能接受,而且孩子周末两天均要上补习班。原被告离婚时财产房子给了原告,据说被告现在要把房屋卖掉,房子没了把孩子接到哪里去住。原告去学校看孩子,老师反馈原告每次去看孩子都给孩子买玩具导致孩子不能专心学习,没有说不让原告看孩子,而是要少看,不要影响孩子学习。原告要求接走孩子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017年11月23日在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儿子王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子若患病医疗费由双方承担,女方可随时探视儿子。

原被告离婚后,王某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至今,现就读小学六年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离婚后探视权不明确诉讼来解决

案件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曾同意原告在每月最后一个周日,由原告去被告庄外接孩子,当日下午六点,将孩子送回至被告处,原告不得带外人和孩子相处,原告有义务保证孩子的正常学习和课外辅导,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儿子目前是小升初关键时期,原告行使探望权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学习进步的角度出发,关于探望频次,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一次;关于探望方式,因王某学业紧张,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告主张的周末接走与其共同生活的逗留式探视可能孩子需要去适应,故本院暂支持原告采取看望式方式探视。需要指出的是,为实现更好的探望效果,尤其需要父母双方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安排探望的具体事宜,让身处单亲家庭的孩子,同样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健康成长。父母双方虽然离婚,但孩子仍是双方血脉延伸,无论是哪一方对婚姻解体负有更大的责任,都不应以孩子为工具报复对方,例如父母双方不宜在孩子面前言语攻击对方,而应摒弃相互的怨恨、指责,把最好的爱给予孩子,以免造成孩子内心更大的伤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望王某一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第三周周六由原告李某女自行至王某居住处探望。被告王某男应对原告李某女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

二、驳回原告李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冠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丹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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