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同居期间开销被主张为不当得利起诉被驳回
同居期间开销被主张为不当得利起诉被驳回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8 11:01 浏览量 : 5910

李某某与李某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2民初*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李某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6月13日在铜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女儿由男方抚养离婚后不久,被告找到原告,原告也想和被告复合就与被告一起生活。但没有想到被告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为家庭考虑,反而利用原告想要复合的心态向原告多次索取财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基于被告的不当得利,使得原告利益受损60000元。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6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女辩称:没有占有原告的6万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离婚协议一份、离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2014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3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证据二、2019年2月15日原被告电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对于双方在一起生活一年多内原告给被告10万余元,其中被告私自转走3万余元,电话中被告已经同意给付。原告曾购买电动车花费1万元,被告在电话中也同意支付。原告每次打工回家身上的现金曾多次被被告拿走这一事实;证据三、2018年10月1日起到2019年1月10日前的原告微信账单流水一份共9页,证明原告在上述期间内转给被告53900元。其中在2018年10月7日、10月8日上午7时左右分别背着原告私自转走2000元和5000元。在2019年1月8日晚上被告又私自将原告的钱转至自己账户,两次共计25000元;证据四、2018年1月6日至2018年10月1日微信流水共32页,证明8个月内原告共计给付被告60477.6元。

1eb4c5f734c18553e000d486e5e775e0.jpeg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录音里面是我和原告的对话,但是录音不全,后面还有对话,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对证据三、四,200、100这些小额的都是他转给我让我给孩子买东西的,2000多元是他给的生活费,8月份转的是家里装修的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诉称在与被告离婚后,为了复婚故与被告继续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给付被告钱款以及被告私自转账共计60000元应为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辩解所有钱款均为原告自愿给付用于家庭生活、子女开支以及房屋装修,故原告诉请没有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0000元,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即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占有60000元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涉案款项系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陆续给付被告,大约一百多笔、金额大小不等,全部通过手机转账方式给付,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以上转账系被告私自操作。被告在此期间在家照顾子女,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上述转款的用途可以作出大致说明,故原告系自愿给付被告以上钱款用于同居生活,且本案中的同居生活与一般恋爱生活不同,原被告曾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在离婚后很短的时间内再次同居生活,其产生的共同开支不能简单等同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而应理解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延续。综上,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非法占有其钱款,故原告的诉请不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信鑫

人民陪审员  赵树贤

人民陪审员  张长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雨霄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07162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