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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姓名结婚、离婚被判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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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8 16:53 浏览量 : 11368

朱女女与朱某女、杜某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2民初*号

原告:朱女女,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朱某女,女,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杜某男,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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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女女与被告朱某女、杜某男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女女,被告朱某女、杜某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女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张志刚于2002年1月29日在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2007年8月10日,被告朱某女冒用原告朱女女身份信息,与被告杜某男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原告无意中得知自己二次结婚,经查询系被告朱某女冒用原告身份信息与被告杜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很多麻烦,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朱某女、杜某男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假冒他人姓名结婚、离婚被判侵犯姓名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朱女女系被告朱某女姐姐。2002年1月29日,原告朱女女与张志刚在徐州市铜山区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8月10日,被告朱某女因未达到结婚年龄,以原告朱女女的身份信息与被告杜某男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7年4月12日,被告朱某女又以原告朱女女身份信息与被告杜某男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于2019年3月13日以朱某女本人身份信息与被告杜某男在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3月25日,原告朱女女与张志刚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朱女女称被告朱某女以其身份信息与被告杜某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导致其生活受到影响,故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被告朱某女假冒原告朱女女姓名,与被告杜某男先后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被告杜某男对此明知但仍与被告朱某女办理相关手续,构成对原告朱女女姓名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被告朱某女、杜某男向原告朱女女口头道歉,原告朱女女当庭表示接受二被告道歉,故对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再判决支持;庭审中被告朱某女、杜某男同意向原告朱女女赔偿精神损失5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女、杜某男构成对原告朱女女姓名权的侵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女女精神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朱女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朱某女、杜某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银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维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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