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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归子女,拒绝履行,遭另一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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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8 23:29 浏览量 : 11688

陈某与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02民初*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李某1,男,汉族,住徐州市。

第三人:李某2,男,汉族,徐州市公安局保安公司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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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登记于被告李某1名下XX小区XX楼X-XXX房产、奔腾大道华厦水云间二期X#-X-XXX、比亚迪牌苏C×××××轿车过户给儿子李某2名下。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8月7日离婚。离婚时协议所有财产即XX小区X-X-XXX室房产一处、华厦水云间二期X-X-XXX门面房一套、苏C×××××比亚迪轿车一辆归儿子李某2名下,特诉至法院。

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协议离婚财产归子女,拒绝履行,遭另一方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2,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后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8月7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徐州市鼓楼区XX小区X-X-XXX室,房产一处,位于奔腾大道X-X-XXX门面房一套,均归儿子李某2所有。比亚迪轿车一辆(车牌号:苏C×××××)归儿子李某2所有。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李某1名下的鼓楼区XX小区X-X-XXX室与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中朱庄乡XX小区XX楼X-XXX室是同一地址。

再查明,陈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立即冻结李某1价值8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交纳保全费4520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2017)苏0302财保405号民事裁定书、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离婚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子女,是夫妻就离婚时财产归属向对方所作之允诺,属“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而非利他合同,如一方不给付,则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向子女给付。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就财产部分已达成明确约定归儿子李某2所有,但至原告起诉时即2018年1月4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协助其子李某2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签订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处置是有明确认知的,对于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应忠实的履行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的有关房产约定的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某2办理朱庄乡XX小区XX楼X-XXX房产、奔腾大道华厦水云间二期X#-X-XXX房产及苏C×××××比亚迪牌轿车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4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敏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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