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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请求不合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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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8 23:59 浏览量 : 10129

夏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02民初*号

原告:夏某,女,汉族,苏州人公司员工,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系原告之母)。

被告:魏某,男,汉族,江苏有限公司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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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诉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玲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8年7月9日、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待条件成熟后南山柠檬城x幢xxxx房产由被告配合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要求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北京现代ix25(车牌号为苏E×××××)的所有权过户。并偿还原告被占有财产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产与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贷款由原告偿还,并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备案。原被告约定2018年5月28日一同办理房产及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原告不能一次性还清所有房贷为由拒绝办理房产及车辆过户手续,并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暴力破坏原告所有房产,并未经原告同意更换房屋钥匙。后约定6月7日办理过户手续,后得知苏州房产政策变更后,拒绝来苏,并已退票费为由非法占用原告50元,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及车辆过户手续,并于原告满足条件后无条件配合原告将被告代持的房产比例无偿过户给原告,并承担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请求不合法被驳回

被告魏某辩称,一、原告需要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证、缴纳税费和房屋过户,以及车辆的所有权过户。被告在离婚后曾多次催促原告尽快办理房屋以及车辆的一切手续,原告曾在2018年3月中旬第一次邀请被告前往苏州进行有关手续办理。被告于5月27日前往苏州配合原告办理手续。后因房屋贷款是否能过户产生纠纷后的次日,原告并未联系要求被告继续进行其他手续的办理,所以被告返回居住地。被告于6月7日再次准备前往苏州配合原告进行房屋相关手续的办理。因原告于6月6日17时左右告知被告,导致行程的变更以及后续再次前往苏州而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请假以及损失,所以取消了行程,因被告也希望尽早完成房屋及车辆的相关手续办理,并提出了更为妥善的解决方案,原告并未理睬与回复。二、被告于2018年5月8日,积极配合原告缴纳车辆保险相关手续办理。三、原告诉状中称“被告以原告不能一次还清所有贷款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车辆及房产的相关过户手续”为无中生有。被告请法院对原告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并对其无理要求予以驳回,做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4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就房产及车辆进行了约定:“二、房产:位于苏州新区,房产一处,产权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女方偿还。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三、财产: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苏E×××××),归女方所有。”

再查明,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苏州新区南山柠府x-xxxx与双方购房合同中的“苏州市柠檬花园x幢xxxx室”为同一房产。

又查明,苏州市柠檬花园x幢xxxx室现尚未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且双方确认该房产尚存银行贷款未还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购房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的履行协议内容。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共同房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该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未发现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签订离婚协议有关房产及车辆处置是有明确认知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应忠实的履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故本院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的有关房产、车辆约定的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可。

但在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现房屋确系原告居住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诉讼,即苏州市柠檬花园x幢xxxx室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待符合办证条件时,由原告另行诉讼;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50元,该费用系被告办理车辆退票时产生的退票费,非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置范围,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可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夏某办理北京现代牌ix25(车牌号为苏E×××××)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君一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朱随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紫薇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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