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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女方起诉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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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9 05:31 浏览量 : 11794

吕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02民初*号

原告:吕某,女,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孟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址不明,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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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由于被告出轨原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被告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在被告用任何理由推托不配合,特诉至法院。

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某与被告孟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男方出轨造成感情破裂于2014年7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鼓楼区××路××小区××室,房产一处,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条件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女方起诉获支持

另查明,吕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孟某名下的徐州市鼓楼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予以查封,吕某交纳保全费2020元。

再查明,被告孟某名下房产徐土国用(2007)第3XXX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徐房权证九里字第××号房屋使用权证书登记信息显示为XX小区X#东-XXX与原被告户籍登记信息中的住址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鼓楼区××路××小区××室”同一处房产。

再查明,原告当庭表示不再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和保全费,均由其自行负担。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2017)苏0302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裁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徐州市鼓楼区九里街道办事处九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就财产部分已协议处理,但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签订离婚协议有关房产处置是有明确认知的,对于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应忠实的履行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的有关房产约定的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吕某办理徐州市鼓楼区XX小区X#东-XXX房产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艳玲

人民审判员  张克俭

人民陪审员  朱随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慕雅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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