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2民初*号
孔某某,男,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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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律师,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律师、韩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偶有争吵。自2016年5月开始,因被告对公司经营不善,原告将控制权收回后,被告多次到原告经营店而建筑工地吵闹,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了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夫妻感情不断恶化,感情完全破裂。2017年春节后,双方因为语法继续共同生活,导致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7年5月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已没有意义,故再次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从没有到工地去闹,也没有经营过公司,也不知道原告为何与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还有感情,原告送孩子也回家,双方不存在分居事实。原告在离婚的时候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依法申请法庭调取相关证据,如果法庭最后判决离婚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孔某(户籍记载出生日期为2003年5月17日),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原告曾于2017年5月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六个月内不再要求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解及沟通,现已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
另查明,现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部分工程价款尚未结算,金额尚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7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双方并未沟通处理好夫妻关系,至今已分居,互相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因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另外部分工程价款尚未结算,金额尚不明确,暂不具备分割条件,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暂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孔某某与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墨林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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