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法院综合评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法院综合评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9 13:21 浏览量 : 7206

庞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02民初*号

原告:庞某,女,汉族,原住徐州市云龙区,现住址铜山区茅村镇茅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1,男,汉族,徐州公司职工,住徐州市云龙区,送达地址:徐州市鼓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律师、马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庞某诉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律师,被告周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坐落于徐州市××号房屋归原告所有;4、原、被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长期酗酒,酒后对原告及女儿实施家暴。2016年2月被告的家暴行为致使原告全身多处烫伤,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强行将原告经营的布匹全部拉走。原告曾向云龙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此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继续恶化,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被告长期不顾女儿,不给女儿生活费。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法院综合评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被告周某1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与原告还有感情,原告对被告也有感情,2016年11月22日在云龙区法院开庭时本案原告庞某当庭给本案被告周某1下跪希望念及18年的夫妻感情,这件事对本案被告触动很大;2、本案原告告诉周某1婚生女周某2得知父母要离婚曾想自杀,家庭稳定和睦对子成长至关重要;3、原告起诉书中所述内容多数与事实不符,婚后被告只是喜欢喝酒并未酗酒,被告并未对原告及其女儿实施家暴,原告所述多次报警处理系其说谎,报警是要有接处警记录的,原告应当提供报警记录予以证实。对于2016年2月间的冲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已调解和好。被告只是拉走原告的一小部分布匹,其目的是让原告回家生活,并没有转移该部分夫妻财产,而且所拉走的布匹现在都在被告所居住的房屋内;4、婚生女周某2已满18周岁并就读大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条件及给付抚养费的条件;5、坐落于徐州市××号房屋至今尚未取得所有权并且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请法院判决使用权归被告所有,本案不宜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另因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伙同他人对被告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被告多处受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22057.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094.4元、护理费3750元、误工费436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有一女周某2。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喝酒、经济原因及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2016年2月28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将原告右耳及右胳膊处烫伤,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徐州市司法局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生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于2016年4月6日达成和好协议。2016年3月原告曾诉至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1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1月被告诉至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表示撤回其他诉讼请求,只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原、被告意见不一,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问题。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从庭审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原、被告在婚后因脾气性格、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喝酒等原因多次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没有进行有效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次,2016年3月、2016年11月原、被告先后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对方离婚,双方至今没有和好,已分居生活一年有余。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裁判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通常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产生矛盾的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诸因素,本院对以上诸因素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庞某要求与被告周某1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撤回其他诉讼请求,仅保留法院判决离婚一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采纳。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将其打伤,故对其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庞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20元(原告已预交2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 盈

审判员 王成林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冬琪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10443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