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02民初*号
原告:龚某,男,汉族,徐州退休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单某,女,汉族,上海处退休职工,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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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侯盈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吵架,不说话,性格不合。现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单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虽然婚后经常闹矛盾,但毕竟结婚这么多年了,对原告还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脾气性格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家庭的和谐。建立良好的婚姻关系,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夫妻之间应多宽容、多理解。本案中,双方结婚多年,均应珍惜相处的感情,被告对原告应多理解、多体恤,注意与原告的沟通方式,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分歧,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对双方而言,离婚并非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进行自我反省,妥善化解矛盾,提高生活质量,力争家庭生活早日步入和谐的轨道。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冬琪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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