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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不履行,法院起诉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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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9 15:48 浏览量 : 7968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02民初*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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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李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依法确认位于鼓楼区东天齐村二组自建房二套(徐房权证九里村镇字第××号,土地编号:徐国土用(2004)第X号,所有权证:徐房权证九里村镇字第××号,徐土国用(2004)第X号)产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原系夫妻关系,因被告个人原因愧对家庭,双方于2016年8月23日在鼓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民政部门的主持下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关于房产的约定:“位于东天齐二组自建房二套,一套所有权证书编号为:徐房权证九里村镇字第××号,土地编号:徐土国用(2004)第X号,另一套所有权证:徐房权证九里村镇字第××号,土地证书号:徐土国用(2004)第X号,产权均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原告照顾两个女儿共同生活,被告对于协议约定均未履行。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两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并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不履行,法院起诉获胜诉

被告朱某辩称,离婚时如果不把所有财产给她,她不会签字的,这两套房产建设都是我的,都是我干的,都是我挣的,有一套是老的赠与我的,另一套我结婚用的,原告现在住的是老的赠与我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于2016年8月23日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位于东天齐二组自建房二套,一套所有权证书编号为:徐房权证九里村镇字第××号,土地编号:徐土国用(2004)第X号,另一套所有权证:徐房权证九里村镇字第××号,土地证书号:徐土国用(2004)第X号,产权均归女方所有。但被告在到期后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有关房产的约定,故原告黄某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本案因双方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的履行协议内容。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共同房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该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故本院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的欠款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可。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签订离婚协议有关房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是有明确认知的,对于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应忠实的履行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的有关房产约定的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名下坐落于九里区天齐村自建房(使用权面积198.9㎡,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徐房权证九里村镇字第××号,土地编号徐土国用(2004)第X号),被告朱某名下坐落于九里区天齐村自建房(使用权面积154.8㎡,房屋所有权证徐房权证九里村镇字第××号,土地证书号徐土国用(2004)第X号)均归原告黄某所有。

二、被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黄某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辉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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