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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购买车辆被男方霸占,女方起诉要求返还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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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1 07:46 浏览量 : 6911

范某女与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号

原告:范某女,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宿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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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女与被告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强、被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苏N×××××号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返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30日在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和分割。原告于2018年9月购买了苏N×××××号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2019年3月13日,被告以接送孩子为由将原告上述车辆骗去,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于2019年3月15日报警处理,但未能要回车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贵院立案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胡某辩称,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胡梓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500元,但自离婚之日起至今,原告未支付胡梓轩的抚养费用,被告将其车辆扣押在家中并且原告也同意将车留给被告送胡梓轩上学之用,以抵扣胡梓轩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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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30日登记离婚。2018年9月,原告购买本田思域轿车一辆,车辆登记的牌号为苏N×××××。2019年3月,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上述车辆开走,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报警处理,但未解决纠纷。现原告因向被告要求返还车辆未果,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明确如被告不能返还车辆,要求被告按60000元赔偿损失,被告对车辆价值60000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苏N×××××号轿车系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购买,属原告个人所有。被告主张原告同意将车辆交付其使用以抵偿抚养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而被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其扣留原告车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如被告不能返还车辆,应按60000元价值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苏N×××××号本田思域轿车一辆返还给原告范某女;如被告胡某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范某女车辆价值损失6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浩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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