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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具备过后条件时请求过户才获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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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1 08:55 浏览量 : 4335

李某与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号

原告:李某,女,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律师,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侍某,男,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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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春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律师、被告侍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原告偿还宿豫区甲房屋贷款,在贷款还清后七日内被告协助原告解除涉案房屋抵押并将房屋相关权属过户至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宿豫区乙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宿豫区甲房屋、宿豫区乙房屋、苏N×××××小轿车及双方经营的億湘苑土菜馆经营权都归女方所有。宿豫区甲房屋在中国农业银行宿豫支行处办理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离婚后原告一直按月偿还贷款,但因被告不配合至物业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导致原告一直无法接收房屋。现原告自愿将剩余按揭贷款一次性向农行还清,但是被告不配合,农行对于原告直接一次性还款行为也予以拒绝,要求被告本人必须到场办理,现因房产权属过户问题产生争议,因而诉至法院。

被告侍某辩称,原告说过房贷及过户费都由她承担,被告同意过户,但不同意过户给原告,同意将位于宿豫区的甲房屋过户给长子侍威,待次子侍秦成年后,将位于宿豫区的乙房屋过户给次子侍秦。

离婚具备过后条件时请求过户才获准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育两子,长子侍威现已成年,次子侍秦于2009年8月10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宿豫区及宿豫区甲乙两套房屋。原、被告双方全款购买了宿豫区乙房屋,并于2017年4月24日取得宿豫区乙房屋的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侍某、李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房产证号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取得宿豫区甲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号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XXXXXXY号,权利人为李某、侍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该房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办理房贷抵押登记手续,现仍有剩余房款未偿还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约定如下:宿豫区甲房屋和宿豫区乙房屋和苏N×××××小车以及双方经营億湘苑土菜馆经营权都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得部分折抵孩子抚养费。双方离婚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就位于宿豫区甲乙两套房屋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双方就财产的处理应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同时,自双方约定之日起,就宿豫区甲房屋的剩余房贷偿还义务也应一并转移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偿还剩余房贷。由于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性质并未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可不经登记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实际权利人享有请求名义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请求权。因此,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待原告将剩余房贷偿还清后,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两套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辩称同意变更登记,但要求变更登记在两个儿子名下,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起由原告李某负责偿还宿迁市宿豫区甲房屋的剩余房贷,直至还清为止。待原告李某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被告侍某负责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位于宿迁市宿豫区乙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

审 判 员 孙春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翟晓敏

书 记 员 张 可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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