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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感情有修复可能,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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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1 15:45 浏览量 : 9347

仇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311民初*号

原告:仇某1(曾用名仇某2),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律师,宿迁市宿豫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1,男,1962年8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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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仇某1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离婚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律师和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仇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3(均已成家)。又由于原、被告的婚姻系三家转亲,双方之间未有任何感情基础,婚后因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打且被告性格偏激,脾气暴躁,不但不照顾家庭还时常酗酒且酒后更会无端闹事,殴打原告并且长期从事赌博。长期以来原告为了顾念家庭和孩子,对被告的暴力行为只好一再容忍,可是原告的迁就、忍让换来的却是被告变本加厉的打骂。被告反复的家庭暴力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双方难以再继续生活下去。

被告陈某1辩称:夫妻感情确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离婚夫妻感情有修复可能,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先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陈某3,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引起吵打,被告致伤原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医院放射检查报告单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未能提供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表达了愿与原告和睦相处、修复感情的意愿,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家庭现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原、被告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珍惜三十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和好是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仇某1与被告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仇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判员  陈祥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晶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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