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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两孩闹离婚,感情破裂无证据,诉讼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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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2 06:32 浏览量 : 5621

陆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11民初*号

原告:陆某,女,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杨某1,男,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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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被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2、婚生子杨某3由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婚礼结婚,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女杨某2,于××××年××月××日生子杨某3。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原告经常遭其无故暴打,婚后第二年,被告身患严重疾病,对原告施暴更甚,婚后多年来原告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原告实在不堪忍受,于2016年12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杨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原告诉状中陈述的都是她自己想多了,有夸张成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3。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而成讼。

育有两孩闹离婚,感情破裂无证据,诉讼被驳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希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给双方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梦源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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