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11民初*号
原告:周某1,男,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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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1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被告儿子周某2出生。由于原被告在婚前对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因经济问题多次吵架,加之被告已离家出走10个月之久,对孩子不闻不问,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经济实力尚可,且有父母帮带,原告更适宜抚养孩子。
宋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2。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年龄尚幼,希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能给孩子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给双方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周某1与被告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梦源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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