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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闹离婚,感情没破未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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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2 15:32 浏览量 : 5520

石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11民初*号

原告:石某,女,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男,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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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律师、被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刘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他多次保证悔改,但一直没有改正。现因为儿子当兵病逝部队,被告取得赔偿金后变本加厉对我不好,自2016年8月份开始至今,双方关系名存实亡,已经彻底,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

刘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生活了二十多年,双方有感情,只是因为产生了点矛盾,另外,希望原告能考虑一下家庭和女儿,给双方一次机会。在婚姻中,原告也存在过错,被告也原谅了原告。另,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时机不当,被告儿子刚去世,在此时候,双方应该更好的维系感情。

结婚多年闹离婚,感情没破未准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某、被告刘某1于1995年认识,同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于2016年9月23日病逝),××××年××月××日生一女刘某3。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进一步举证证实。本院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继而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本是幸福美满的家庭。而今,双方步入中年,子因病去世,实属不幸,此时,双方更应相互扶携,相互安慰,共同度过艰难时刻。且双方尚有一幼女需要照顾,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和家庭的温暖,希望双方能够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珍惜多年夫妻感情,给彼此一次和好的机会。长久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多一些包容,少一些猜忌;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争吵;多一些体贴,少一些冷漠。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和好也是可能的。因此,对原告主张准予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柏  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陆虹宇(兼)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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