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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07 21:01 浏览量 : 6867

徐某1与徐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23民初6754号

原告:徐某1,女,**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徐某2,男,**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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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系自由恋爱。2000年8月23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儿子徐某彦,现已独立生活。婚前双方只是一般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小孩四岁后,发现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实,且一直没有悔改表现。双方分居已有三年时间。原告曾于2019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但双方至今没有和好,故原告再次起诉,望判如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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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某2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若干、裁定书等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于1999年相识,2000年8月23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徐某彦。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近两、三年,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9年2月向本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曾于2019年2月向本院起诉离婚,虽未获本院准许,但期间双方缺乏正确的沟通方式,未能妥善解决夫妻矛盾。现原告已是第二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分居已有两、三年时间,夫妻矛盾难以调和,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徐某1要求与被告徐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致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实,故在本案中不做认定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 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兆兰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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