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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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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5 06:49 浏览量 : 13689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第三人李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号

原告:李某1,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女,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第三人:李某3,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3之父),自然情况同上。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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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第三人李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浦口区龙华路5号1栋507室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李某3由原告李某1抚养,被告不付任何费用。位于浦口区龙华路5号1栋507室房产系原、被告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一处,男女双方各一半,女方产权归儿子李某3所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原来享有的50%房产产权归李某3,与被告无关,故原告诉至法院。

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李某2自2015年1月5日离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后回到张家港居住至今,且李某2户籍所在地亦在张家港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 昕

书 记 员  程馨宇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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