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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也可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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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7 16:29 浏览量 : 13190

梁某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2民特*号

申请人:梁某,女,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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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梁某称,申请人与梁母系母子关系。2018年10月17日,本院判决宣告梁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某为梁母的监护人。后陈某于2018年11月因病死亡。为维护梁母的合法权益,需为其重新指定一名监护人,但申请人患帕金森症多年,自身也需要他人护理,无监护能力,现只有梁母的哥哥陈某青适合担任监护人,故申请法院指定陈某青为梁母的监护人。

离婚中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也可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梁母,男,1971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梁母系申请人梁某及其夫陈某之子(次子),梁某和陈某另有一子(长子)陈某青。

梁母精神异常多年,不能与人正常交流,被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7年,梁母与其妻离婚。2018年5月,梁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梁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某为梁母的监护人。同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8)苏0102民特87号民事判决,宣告梁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某为梁母的监护人。后陈某于2018年11月死亡,梁某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就确定梁母的监护人事宜依法征询了陈某青的意见。陈某青陈述,其愿意担任梁母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子女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本案中,梁母的母亲梁某和哥哥陈某青已就为其确定监护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由陈某青担任梁母的监护人,故梁某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陈某青(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梁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郑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涛

书 记 员 秦璇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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