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号
原告: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
被告:胡某。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原告葛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未育。原告已两次起诉离婚,未获准。2017年以来,双方一直分居。现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只能诉至法院。
被告胡某辩称,我不愿意离婚,但是我一回家他们不让我进门,门锁也换了。他现在和他爸妈一起住,之前他们给的彩礼是80800元,然后加上我打工的钱一起存了12万元,婚后好几年没有怀孕,查出我身体有点问题,医生建议我们试管婴儿,这笔钱已经存到我公公葛庆松的名下,我老公取了,这钱到了他手里没有还我,让他去做试管婴儿他也不去做,现在他想离婚,钱也不给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确认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一段时期感情尚可。自2016年3月始,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不准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本院(2017)苏0509民初13513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9民初1065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虽再次提出离婚,但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系通过慎重考虑自愿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发展平稳,未见大的分歧和冲突。近期夫妻关系不和,亦系家庭琐事所致,加之双方不能很好沟通,以致夫妻之间隔阂加深。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也表明了其对婚姻关系的珍惜,以及盼望和好的渴望。故本院希望双方珍惜组建家庭的不易,珍惜这份夫妻感情,同时也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当中切实的增加沟通、互相体谅,使夫妻关系得到修复和增进。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葛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俊菲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