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号
原告:吴某1,男,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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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1992年离家出走,至今已有27年,原、被告再无联系。原告认为,被告不可能再回来,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吴某1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2,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1992年张某离家外出后,吴某1曾携女儿至其靖江老家要求其回吴江,但遭拒绝,后双方再无往来。现吴某1诉来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以上事实,有吴某1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申请书、盛泽镇庄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接收证明,本院向吴某2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吴某1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张某未到庭应诉,致本院无法主持调解;吴某1表示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张某已离家出走多年,致原、被告之间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判决,但同时也致本案失去了调解的基础。故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吴某1请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吴某1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 判 长 倪晓红
人民陪审员 申伟良
人民陪审员 陆国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强 伟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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