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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和赡养老人问题不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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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7 21:31 浏览量 : 6082

杨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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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储郁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周某、被告顾某的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夫妻,均有与前配偶的子女,二人婚后居住在上海市××××弄5号房屋。2014年3月,该房屋列入动迁范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儿子接到苏州居住,并持续分居至今。2014年4月16日,被告背着原告悄悄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并未在上海选购安置配套商品房。另外,在动迁之前,被告也背着原告悄悄抛售其名下信达证券资金账户21×××24中的股票,并转移资金预计10万元左右,但对原告谎称只有9000元。因原告长期生活上海,以后也要在上海养老,于是在2014年5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屋安度晚年,被告坚决不同意,法院认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不宜分割,故未能支持原告的诉请。现原告只得一人在上海租房居住,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得100万元(暂估);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济纠纷和赡养老人问题不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被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陈述:被告本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本来原告也同意来苏州跟被告共同生活的,但后来又不愿意了,希望原告跟被告回苏州生活。

被告顾某庭审后表示:双方都这么大年纪,也在一起这么多年了,不要离婚了,被告子女都在苏州,最好原告也到苏州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再婚夫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上海,感情尚可。2013年3月,其二人在外租房居住,将原先居住的上海市××××号房屋出租,2014年3月,上海市××××弄5号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被告顾某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自2014年3月即回苏州生活,而原告拟在上海养老,二人亦未能对拆迁补偿款共同管理和使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老年再婚夫妻,但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均较好,去年以来缺乏交流与理解,因经济问题和养老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综合分析二人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和夫妻关系现状,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码207401021)。

审判员  储郁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华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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