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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有经济收入的老人可以要求子女赡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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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8 16:41 浏览量 : 8277

瞿某1与瞿2、瞿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号

原告:瞿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瞿某3,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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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某1与被告瞿2、瞿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沪彬、被告瞿2、瞿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瞿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瞿2、瞿某3每月各给付瞿某1赡养费1,000元;要求瞿2、瞿某3各半负担瞿某1医疗费用的不足部分。事实和理由:瞿某1系瞿2、瞿某3之父。瞿某1与前妻周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瞿某1现为独居老人。瞿某1为听力残疾人,因历史原因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也无法享受医保,现每月只能作为“享受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1,030元,且其身体状况较差,患有心肌梗塞、高血压等疾病,平时行动不便,每月领取的1,030元远远不能保障其日常所需的生存条件,也令其有病也不敢就医治疗。现瞿某1有两个护工照顾,一个护工是街道提供的免费护工,另一个护工每三个月需支付费用50余元。

离婚没有经济收入的老人可以要求子女赡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瞿2辩称,其认可瞿某1陈述的身份情况。瞿某1每月的收入不止其所述的1,030元,其每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瞿某1的医疗费是由街道负担的,额外的医疗费用、住院的护工费用、日常护工的费用均是由瞿2和瞿某3支付的,瞿某1所住公有住房的租金也是瞿2支付的。瞿2和瞿某3还要赡养母亲周某某,每月需补贴母亲300元到400元。现瞿2每月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共计2,980元,瞿2一家还要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3,500元。瞿某1要求的赡养费数额过高,瞿2没有能力负担,瞿2愿意按照上海市老年人最低生活标准支付瞿某1的赡养费用,瞿2同意与瞿某3各半负担瞿某1的医疗费自费部分。

瞿某3辩称,其认可瞿某1陈述的身份情况。瞿某1每月的收入为1,500余元,现在有两名护工照顾瞿某1,一名免费,另外一名护工的费用是瞿某3与瞿2负担的。瞿某3与瞿2每月还需负担母亲周某某的赡养费300元到400元。瞿某1住处近几个月的电费及燃气费均是瞿某3支付的,瞿某3现每月还给瞿某1150元。瞿某3现每月的退休金为2,500元左右,瞿某1要求的赡养费数额过高,瞿某3愿意每月给付瞿某1赡养费500元,也同意与瞿2各半负担瞿某1的医疗费自费部分。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瞿某1系瞿2、瞿某3之父。瞿某1与其前妻周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说明》,证明瞿某1系该街道享受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该月领取待遇为1,03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致确认瞿某1每月收入为1,500余元。

瞿22019年4月税后实发工资为3,372.06元(含节假日加班费342.06元)、2019年5月税后实发工资为3,322.06元(含节假日加班费342.06元)、2019年6月税后实发工资为3,402.06元(含节假日加班费342.06元)。瞿某32019年4月、2019年5月的养老金收入为每月2,406.90元、2019年6月的养老金收入为2,553.9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致确认瞿2、瞿某3还需赡养其二人之母周某某;瞿2、瞿某3同意各半负担瞿某1医疗费的自费部分,瞿某3并同意每月给付瞿某1赡养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表、(2005)徐民一(民)初字第4447号民事调解书、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瞿2的工资条、瞿某3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事人一致确认瞿某1现每月收入为1,500余元,瞿某1作为一名独居老人,根据本市的生活、医疗水平,上述钱款确难以保障瞿某1的日常生活需要,故瞿某1要求瞿2、瞿某3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的数额,瞿2、瞿某3的收入水平较低,其二人还需赡养母亲周某某,瞿某1要求的赡养费数额过高,故本院酌情确定瞿2、瞿某3应给付的赡养费数额为每月各500元。瞿2、瞿某3表示愿意各半负担瞿某1的医疗费自费部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9年9月起瞿2、瞿某3每月各给付瞿某1赡养费500元;

二、自2019年9月起瞿某1的医疗费自费部分由瞿2、瞿某3各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瞿2、瞿某3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焱萍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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