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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双方协商一致所有孩子都随一方生活,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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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9 20:19 浏览量 : 5182

龙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龙某某,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被告林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子(2007年10月3日出生,美国公民,护照号:XXXXXXXXX)和婚生女(2010年3月17日出生,美国公民,护照号:XXXXXXXXX)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原告离婚后无须向被告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6月24日在美国夏威夷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0月3日育有一子,于2010年3月17日育有一女。原被告婚后在上海工作,并于2007年购置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新路XXX弄XXX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共同共有,无贷款无抵押,现全家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现双方因不可调和的矛盾,经审慎斟酌,双方决定离婚,故诉至法院。

离婚纠纷双方协商一致所有孩子都随一方生活,法院予以认可

被告林某某辩称,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所述的双方结婚、生育的经过无异议,不需要法院就财产问题进行处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6年6月24日在美国夏威夷州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3日育有一子,于2010年3月17日育有一女。

原、被告因矛盾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然双方在生活中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夫妻感情难以维系,且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婚生子,双方一致决定离婚后两个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所生之女随原告龙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龙某某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晶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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