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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候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随后没有特殊情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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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1 06:31 浏览量 : 9716

杨某1与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5民初**号

原告:杨某1,女,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系杨某1父亲。

被告:储某,女,汉族,户籍地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律师,无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杨某1与被告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法定代理人杨某2、被告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共计31个月)期间抚养费46500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杨某1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某1系杨某2与储某之女,2016年9月1日,杨某2与储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杨某1由杨某2抚养,抚养费由杨某2独自承担。因储某系杨某1之抚养义务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储某辩称,储某与杨某2签订离婚协议时放弃了相关房产的分割,放弃了彩礼4万余元,并同时约定杨某1由杨某2抚养,储某无需支付抚养费,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现杨某1诉至法院,要求储某支付抚养费,无正当理由,请求驳回杨某1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出生证,储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储某提供了(2017)苏0205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杨某1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协议离婚时候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随后没有特殊情形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被驳回

根据双方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现认定事实如下:

杨某1于2013年2月14日出生,系杨某2、储某之女。2016年9月1日,杨某2与储某签订协议离婚,约定杨某1随杨某2生活,由杨某2抚养。杨某2自愿放弃储某给付孩子抚养费。储某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协议另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审理中,杨某1之法定代理人杨某2陈述,杨某1目前与杨某2居住于东北塘环翠苑,杨某1身体状况良好。签订离婚协议时,杨某2放弃抚养费的原因是杨某2想快点离婚。与签订离婚协议时比较,杨某2的抚养能力没有变化。

本院认为:杨某2与储某在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约定是双方在婚姻解除过程中就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没有法定情形不得随意变更。杨某1仅以储某对杨某1具有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父母之间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杨某1要求储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谢妍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芳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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