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

固话: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

执业证号:

来访地址: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2 05:26 浏览量 : 5786

李某1与任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5民初**号

原告:李某1,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的母亲,女,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任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律师、吴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李某1与被告任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被告任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任某支付抚养费13800元(截止2018年8月);2、自起诉之日起,任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事实和理由:李某1的母亲李某2与任某于2014年4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李某1由李某2抚养,任某每月1日至5日向李某1支付抚养费800元。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共26个月,计抚养费20800元,扣除任某于2017年2月16日支付2000元,2018年3月14日支付5000元,至今还欠13800元。2018年4月李某2打电话给任某催讨抚养费,任某回答说:“没有钱,等有了一起给”。自此之后,李某2的微信和手机号被任某拉黑了。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被告任某辩称:任某前几年借钱投资失败,现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任某在保洁公司打工,月工资只有3000多元,去掉房租,每月偿还债务,所剩无几,希望李某2能够将离婚时赠与李某1的15万元作为抚养费。李某1在起诉状中陈述的抚养费支付情况是对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4年4月10日,任某与李某2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1由李某2抚养,随李某2生活,任某每月支付李某1抚养费800元,直到李某118周岁,任某于每月的1至5日前将抚养费以现金方式支付或汇至李某2的招商银行银行卡62×××22。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夫妻名下共同财产共35万元,20万元归李某2,15万元归任某,任某自愿把自己的15万元一次性转给儿子李某1。李某1目前在通德桥小学三年级上学。李某1上幼儿园和特价班的学费由李某2支付。

二、任某称2016年10月15日向许安全借款35万元,在无锡市运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月工资为3500元,2018年4月12日起租赁南长街道曹张新村5号门201室房屋,月租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学费收据、班级凭证、借条、个人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任某不支付李某1抚养费,李某1有权要求任某支付抚养费。任某与李某2离婚时将15万元赠与李某1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任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任某辩称生活困难,也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共计25个月,抚养费为20000元,扣除任某已付7000元,任某还应支付13000元。李某1计算抚养费有错误,应予更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抚养费应适当提高,但李某1请求每月2000元过高,本院酌定暂提高至每月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任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李某1抚养费13000元(截止2018年8月);

二、自2018年9月起,任某应每月向李某1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8年9月至12月的抚养费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付清。2019年度起的抚养费,于每年1月和7月各付6000元;

三、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任某负担。该款已由李某1预交,李某1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任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任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李某1支付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崔 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俞佳娜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07638 Second.